二税户

更新时间:2021-10-19 21:57

二税户是辽、金户籍名称之一。辽代投下军州所属的人户具有私属的身份。《辽史·地理志》: “又以征伐俘户,建州襟要之地,多因旧居名之,加以私奴,置投下州。”头下人户在缴纳赋税时,既“输租于官,且纳课给其主”。因此,又称二税户。规定凡官位九品之下及井邑商贾之家,征税各归头下,唯酒税课纳上京盐铁司。辽代贵族多迷信,常将所属人户赐送寺院,凡赐送寺院的人户,所纳赋税一半输寺,一半输官,因此,称为寺院二税户。辽亡,头下军州制无存,头下二税户也随之消失。寺院二税户的名目为金所沿用。金世宗大定二年(公元1162年),规定凡有证件者的寺院二税户放免。金章宗时,又遣使分括北路及中都路二税户。对“有凭验者悉放为民”。

凡官位九品之下及井邑商贾之家﹐徵税各归头下﹐唯酒税课纳上京盐铁司。辽代的皇帝﹑贵族迷信佛教﹐经常把民户或所属人户作为施舍﹐大量赐送给寺院。这些民户所应纳的赋税﹐一半输寺﹐一半输官。因此﹐他们也同称为二税户或寺院二税户﹐两种二税户的负担各不相同。辽亡﹐头下军州制已不存在﹐头下的二税户也随之消失﹔惟寺院二税户的名目仍为金所继承。在辽金之际的混乱局势中﹐寺院多隐匿实情﹐把这些人户抑为低贱的奴婢户役使﹐以致诉讼屡起﹐金世宗大定二年(1162)﹐政府规定将这种二税户之能提出证件者放免为民。二十九年﹐金章宗完颜璟即位﹐又遣使分括北路及中都路二税户﹐“凡无凭验﹐其主自言之者﹔及因通检而知之者﹐其税半输官﹐半输主。而有凭验者悉放为民”。据记载﹐这次北京等路所免二税户凡一千七百馀户﹐一万三千九百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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