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

更新时间:2024-07-24 10:45

刑部是中国古代隋以后官制中的“三省六部”制中的一个司法部门,主管刑法,但其在每个不同的朝代中职责范围相差甚大。

历史沿革

隋唐时的刑部其职权范围最小,基本只限于对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员(严格来说在古代七品以下不属于“官”,而属于“吏”)有行刑权,但一般没有处罚权,处罚权基本属于大理寺,而且对中高级的官员也基本归属于三省中的“门下省”监管。

宋以后门下省基本无权,故对官员的管辖处罚也基本归属于大理寺,刑部只是执行机构而已。

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都察院三法司光绪法部。刑部之称遂撤。

隋朝刑部

隋朝初年,沿置都官尚书,统都官侍郎二人,刑部、比部侍郎各一人,司门侍郎二人。开皇三年,改名刑部尚书,下设都官司。

唐朝刑部

刑部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律令、刑法、徒隶、按覆谳禁之政。其属有四:刑部、都官、比部、司门。

刑部郎中、员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及天下奏谳,为尚书、侍郎之贰。刑部主事四人,刑部令史十九人,书令史三十八人,亭长六人,掌固十人。

都官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俘隶簿录,给衣粮医药,而理其诉免。都官主事二人,都官令史九人,书令史十二人,掌固四人。

比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句会内外赋敛、经费、俸禄、公廨、勋赐、赃赎、徒役课程、逋欠之物,及军资、械器、和籴、屯收所入。比部主事四人,比部令史十四人,书令史二十七人,计史一人,掌固四人。

司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门关出入之籍及阑遗之物。司门主事二人,司门令史六人,书令史十三人,掌固四人。

唐朝不同时期,刑部官名略有不同。龙朔二年(662年),改刑部为司刑,都官为司仆,比部为司计,司门为司关;光宅元年(684年),改刑部为秋官;天宝十一载(752年),改刑部为司宪,比部为司计。

明代刑部

明太祖朱元璋建立明王朝后,于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设立刑部。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增加尚书、侍郎各一人。设总部、比部都官部司门部,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二人,惟都官各一人。总部、比部主事各六人,都官、司门主事各四人。洪武八年(公元1375年),以部事浩繁,增设四科,科设尚书、侍郎、郎中各一人,员外郎二人,主事五人。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升部秩,设尚书一人,侍郎一人,仍分四属部,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总部、比部主事各四人,都官、司门主事各二人,寻增侍郎一人。(始分左、右侍郎)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总部为宪部。洪武二十三年(公元1390年),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浙江部兼领云南)。部各设官,如户部之制。洪武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为十二清吏司。明成祖朱棣即位后,于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改北平为北京。永乐十八年(公元1420年),革北京司,增置云南、贵州、交阯三司。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革交阯司,遂定为十三清吏司。

清朝刑部

机构职责

刑部掌全国的刑罚政令,据《光绪会典》卷53载,其职掌是:“掌天下刑罚之政令,以赞上正万民。凡律例轻重之适,听断出入之孚,决宥缓速之宜,赃罚追贷之数,各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肃邦犯。”这说明刑部受理全国刑事案件,主管刑罚及监狱等政令。但若死刑案件,还须与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审核。每年于八月间审办各省所报案件,名为“秋审”。于霜降后审办京内案件,名为“朝审”。“秋审”、“朝审”均会同“九卿”(六部尚书及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为“九卿”),詹事、科、道(六科给事中及十五道监察御史)各官共同审理。凡涉及妇女旌表的案件须会同礼部同审;内外蒙古、热河都统等处有关少数民族的案件,会同理藩院审办。但均由刑部主稿。

部门设置

十七清吏司

全国刑名案件题、咨到部,按省区分17个司办理。17个省区清吏司是:直隶、奉天、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广(湖南、湖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各清吏司除分掌该省刑名案件外,多有兼掌他省区刑名或其他事务。

1、直隶清吏司:掌直隶刑名案件,兼掌八旗游牧察哈尔左翼刑名案件。

2、奉天清吏司:掌奉天刑名案件,兼掌盛京、吉林、黑龙江刑名案件。收办宗人府、理藩院文移。

3、江苏清吏司:掌江苏刑名案件。收办江南道御史、江宁将军、京口副都统、漕运总督等文移。并察核、具奏恩赦案件。

4、安徽清吏司:掌安徽刑名案件。收办镶红旗、宣武门文移。

5、江西清吏司:掌江西刑名案件。收办江西道御史、中城御史、正黄旗、西直门等文移。

6、福建清吏司:掌福建刑名案件。收办户部、户科、仓场衙门、左右两翼监督、镶蓝旗、阜城门、福建将军等文移。关领汉官之俸,满、汉官员公费等。

7、浙江清吏司:掌浙江刑名案件。收办都察院、刑科、浙江道御史、南城御史、杭州将军、乍浦副都统等文移。刑部汇奏,汇题也由该司定稿呈堂。书吏任职期满,由该司行文吏部签发职衔,给与执照。

8、湖广清吏司:掌湖广刑名案件。收办湖广道御史、荆州将军文移。

9、河南清吏司:掌河南刑名案件。收办礼部、礼科、河南道御史、太常寺、光禄寺、国子监、鸿胪寺、钦天监、太医院、东城御史、正红旗、德胜门等的文移。并题请审定每年“热审日期”(每年立秋前凡处以杖罪以下的人犯减等或宽免)。

10、山东清吏司:掌山东刑名案件。收办兵部、兵科、山东道御史、太仆寺、青州副都统、东河总督等的文移。

11、山西清吏司:掌山西刑名案件。收办军机处、内阁、翰林院、詹事府、起居注馆、中书科、内廷各馆、内务府等的文移。支领各司所用纸张物品,年终奏销。汇集各省年例咨报等事。

12、陕西清吏司:掌陕西刑名案件,兼掌甘肃、新疆两省刑名。收办大理寺、陕西道御史、西城御史、西安将军等的文移。复核提牢厅支给囚犯的粮数。

13、四川清吏司:掌四川刑名案件。收办工部、工科、四川道御史、成都将军的文移。核定秋审条例及九卿交办之案件。并保管、收发刑具。

14、广东清吏司:掌广东刑名案件。收办銮仪卫、正白旗、安定门、广东道御史、广州将军等文移。

15、广西清吏司:掌广西刑名案件。收办通政使司、广西道御史的文移。草拟朝审的题稿。发放囚衣。

16、云南清吏司:掌云南刑名案件。收办镶黄旗、东直门文移。兼掌堂印之封、启等事。

17、贵州清吏司:掌贵州刑名案件。收办吏部、吏科、贵州道御史、正蓝旗、朝阳门等的文移。递升递补本衙门汉员、考试书吏。

督捕司

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

秋审处

秋审处,掌核秋审、朝审之案;

减等处

减等处,遇有恩诏,汇核各省及现审案件的减等事;

提牢厅

提牢厅,掌管狱卒,稽察南北所监狱的罪犯,发放囚衣、囚粮、药物等;

赃罚库

赃罚库,掌收放现审案内赃款及没收各物以送户部,并保管本部现银及堂印;

赎罪处

赎罪处,掌赎罪事务,凡罪犯赎罪者,呈案由请旨奉准后,将赎罪银数送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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