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灭绝

更新时间:2023-07-24 18:06

功能性灭绝(英:Functional extinction/ Functionally extinct)是生物学术语,指某个或某类生物在自然条件下,种群数量减少到无法维持繁衍的状态;换言之,功能性灭绝指某物种在宏观上已经灭绝,但尚未确认最后的个体已经死亡的状态。功能性灭绝是物种灭绝的前兆,当一个物种停止繁殖后,最终灭绝只是时间问题。因此功能性灭绝的物种被称作“僵尸物种”,其残存的最后若干个体被称作“活着的死者”,即无法产生后代而不可避免地使种群走向灭绝,甚至连其自身也无法维持生存。

概念界定

IUCN 对“灭绝”做了严格的定义:当有充足的理由确定某物种最后一个个体已经死亡时,方可认为这个物种已经灭绝;但大多数野生动物最后的个体,人们实际上很难知悉,所以 IUCN 对判断物种灭绝的标准又作了进一步说明:在某物种的全部历史分布区域内进行一系列的彻底考察后,未发现任何个体,便可认为这个物种已经灭绝;考察应涵盖该物种所有已知或可能的栖息地,并且系列考察所经历的时间跨度应超过一个物种的生命周期(习惯上统一定为 50 年)。

所谓“功能性灭绝”,一般是指:虽然理论上仍不排除有少量活体存在,但残存种群中已经没有能够繁殖的个体,抑或由于数量过于稀少,已低于一种生物存在和繁衍的最低限度,最终灭绝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功能性灭绝是从物种种群的功能层面,对其生存状况所下的一个定义,表明某物种在自然状态下丧失了繁衍功能和生态功能,随时可能灭绝。相比基于数量概念的“灭绝”定义,该定义的判断标准更容易掌握,对物种生存状况的描述也更为客观准确。在 IUCN《濒危物种红色名录》里,某物种如未真正确定最后的个体已经死亡,一般不会评估为灭绝(EX),而是暂定为极危(CR)。之所以要如此慎重,是因为一旦宣布功能性灭绝,基本表示针对这一物种采取的保护行动已全部失败,并要根据情况,停止或部分停止针对性的保护措施。若一个物种在某区域的生态系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能还需引入生态位类似的物种以替代其作用。

判断某种或某类生物是否已功能性灭绝,可验看其是否达到以下状况:

导致物种功能性灭绝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气候或环境变化,自然或人为灾害,饮食资源缺失,外来物种入侵,自身遗传缺陷,疾病,人类捕杀,栖息地被人类侵占、割裂、干扰、破坏、污染等。

从某种程度上说,功能性灭绝很可能就意味着灭绝——种群规模不足以自我维持繁衍的生物,往往只能苟延残喘,任凭种群一步步衰落、消亡,存世个体越来越少,继而找不到合适的配偶,无法生育后代,最后彻底绝灭。功能性灭绝是实际灭绝的先兆,而实际灭绝几乎是笃定的结局,但在人类的及时抢救下,也有成功挽回的例子,如欧洲野牛麋鹿亚洲狮朱鹮等。

有关功能性灭绝最著名的事例,是中国长江水系独有的淡水海豚——被称作“长江女神”的白鱀豚。1980 年代初,长江约有 400 头白鱀豚;1990 年代初,锐减至 100 头左右;1997 年仅观测到 13 头;1999 年据信已不足 5 头;2002 年被人工饲养 22.5 年的白鱀豚“淇淇”死亡后,再无任何确凿的白鱀豚活体纪录;2006 年多国学者组成的考察团沿长江开展长达 38 天的搜寻,最终一无所获,宣告白鱀豚功能性灭绝,白鱀豚就此成为第一个受人类活动影响而走向灭亡的鲸类动物。

物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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