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军区级

更新时间:2023-02-10 10:23

大军区级分为正大军区级和副大军区级,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正大军区级主官和政委的军衔授予上将、中将,副大军区级主官和政委的军衔授予中将、少将。

建制沿革

军改前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正大军区级)

02、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正大军区级)

0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正大军区级)

0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正大军区级)

05、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正大军区级)

06、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部(正大军区级)

07、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部(正大军区级)

08、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部(正大军区级)

09、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正大军区级)

10、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正大军区级)

11、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正大军区级)

12、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正大军区级)

13、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正大军区级)

14、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正大军区级)

15、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正大军区级)

16、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正大军区级)

17、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正大军区级)

18、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正大军区级)

19、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副大军区级

军改后

01、中央军委办公厅(副战区级)

02、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正战区级)

03、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正战区级)

04、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正战区级)

05、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正战区级)

06、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副战区级)

07、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副战区级)

08、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正战区级)

09、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副战区级)

10、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副战区级)

11、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正军级

12、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正军级)

13、中央军委国际军事合作办公室(正军级)

14、中央军委审计署(正军级)

15、中央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正军级)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正战区级)

17、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正战区级)

18、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正战区级)

19、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正战区级)

20、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正战区级)

21、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正战区级)

22、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总部(正战区级)

23、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部(正战区级)

24、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部(正战区级)

25、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总部(正战区级)

26、中国人民解放军战略支援部队总部(正战区级)

27、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副战区级)

28、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正战区级)

29、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副战区级)

30、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副战区级)

31、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技大学(正军级)

相关权限

授衔权

1、现役中校、少校首次授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16条规定,中校、少校,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2、预备役上校首次授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26条第2项规定,预备役上校,由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晋衔权

1、专业技术军官晋升大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23条第2项规定,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2、预备役中校晋升上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29条第2项规定,预备役中校晋升预备役上校,由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3、确定预备役师级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16条第1项规定,师级军官职务等级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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