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产

更新时间:2024-09-07 13:39

寺产,全称寺院地产,主要以寺田为主。寺院地产按照佛教经律的规定,属该寺院僧徒集体所有,是以法缘相联系的宗教经济共同体。宗教性的寺院地产一般都是延续时间长、分布地域广的公共土地。寺产,全称寺院地产,主要以寺田为主。寺院地产按照佛教经律的规定,属该寺院僧徒集体所有,是以法缘相联系的宗教经济共同体。

寺院经济的产生

寺院起初只是以法缘关系相联系的消费共同体。在早期的“无尽藏”制度下,各僧的化斋收入要上交寺院共同保管,共同消费(“同饮同食”)。所谓“出家同道,以法为亲”。然而佛教既被统治阶级接受而成为统治思想的主要补充 ,“佛教”国教化 ,它就必然会同经济基础和封建生产关系发生联系,作为一种独立的力量参与财产和权力的再分配。东晋时期,僧众增多,寺院开始自行组织生产活动,寺院由消费共同体逐步转化为经济共同体,寺院经济由是产生。一方面,寺院经济作为大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态与世俗地主经济同样具有 “封建”这个质核;另一方面,寺院经济又是以法缘为纽带、以寺院为单位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形式。

寺产来源

寺院地产最初来自皇室的赐予和官僚富豪的施舍,这是被动接受田产。历朝历代此类记载史不绝书。据清人赵翼统计,从元世祖至元六年(1269年)到惠宗至正元年(1341年)的 70年间,各地寺院共获赐田33.87万余顷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对首都南京附近的灵谷寺、天界寺等六七处名刹都赐有土地,其“赡僧田近五百顷”;另又赏赐芦洲,其数“亦几其半”;两项合计700余顷。如北京慈寿寺,万历时曾得到皇帝赏赐的“园一区,庄田三十顷”。

各级官僚和平民百姓的施舍也是寺产的一大来源。南北朝时,寺院普遍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为了躲避国家的繁役重赋,下层百姓竞趋佛门,“竭财以赴僧,破产以趋佛”。而贵族、官僚地主向寺院奉献财产,则象征着舍身赎罪。此类事例历朝均有,不胜枚举。

社会财富源源不断地涌入寺院,寺院凭藉其政治特权和经济实力开始主动地掠夺财产。《魏书·释老志》中就有各地佛寺“侵夺细民,广占田宅”,“翻改券契,侵蠹贫下”之类的记载。

说来,在寺院创建初期,以被动接受田产为主;在寺院经济此后的发展途程中,则主动掠夺地产显得更为突出。遗留至今的 《唐昭成寺僧朗谷果园庄地亩幢》 为我们提供了比较两种土地获得方式的具体例证。据幢文所载,从唐代宗广德二年(764年)至德宗贞元二十一年(805年),在这41年中,从接受施主30亩地开始,一直发展到占地1791亩,其中施地811亩,买地980亩,所买之地大多穿插在寺田及施地之间,看来寺院欲使果园庄田土地连成一片而用强买、债买等方式购入的。由此可见,至少在中唐以后,倚仗权势主动掠夺是寺院地产不断扩大的主要途径。

三武之厄

孝文帝前,度僧权掌握在寺院手中,愿为僧者便可诣寺出家,大批百姓遁入沙门。寺院成为“法外之地”,俨然是一个半独立的封建王国,它广占田宅,荫庇户口,与国家争夺土地和劳动人手,影响国家的兵役调发和赋役课征,导致 “国给为此不充,王用因之取乏”,极大地损害了封建国家和世俗地主的利益。太和十六年(492年),孝文帝下令对度僧加以限制。度僧权自此从寺院手中收归国家掌握。度僧权虽收归国家,然而寺院与国家的利益冲突并没有真正得到解决。于是就有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唐武宗时三次大规模的禁佛运动,史称“三武之厄”。

北魏灭佛,凡“土木宫塔,声教所及,莫不毕毁” 。北周武帝时,“毁破前代关西、山东数百年来官私所造一切佛塔,扫地悉尽。八州寺庙,出四十千,尽赐王公,充为第宅;三方释子,减三百万,皆复军民,还归编户”。九世纪中叶唐武宗灭佛,在全国拆毁佛寺4600余所,还俗僧尼26万余人,并收寺院奴婢为二税户共15万人。

中唐,特别是武宗灭佛后,封建国家逐步取消寺院享有的经济特权。两宋政府在承认寺院经济利益的同时,规定寺田须同民田一样交纳二税,同时承担和买、和籴之类附加税,僧侣也要交纳助役钱、僧道免丁钱等杂税。至此,寺院经济正式纳入国家赋役轨道。明清两朝对于佛、道两教,大体上仍取限制发展政策。

明朝寺产略观

历史上的佛教圣地南京,据明人葛寅亮 《金陵梵刹志》的著录就有3个大寺、5个次大寺、32个中寺、120个小寺。其中仅灵谷寺就拥有10多处庄田,合计3.4万余亩。其他如杭州灵隐寺、定海普陀山寺、当阳玉泉山寺、衡山南岳寺等亦拥有数千至数万亩土地。嘉靖年间(1522-1566年)福建“建宁一府,寺观之田半于农亩”。而且寺院所占大多是肥田腴地,如“福建一省,膏腴田地多属僧寺,一寺之田乃至万亩。宣德八年(1433年)广东按察司奏:“今广东、浙江、江西等处寺观田地,多在邻近州县,顷亩动以万计,谓之客庄,止纳秋粮,别无科差” (《明宣宗实录》)。嘉靖年间,聂豹指出:“福建一省,总官民田粮计八十四万九千有奇,内寺观田粮已计有十二万八千有奇。” 寺田竟占强,比例惊人。 寺田地租主要用于殿堂修缮、常住事务公费和僧道的薪俸与口粮,并向政府交纳田赋役银。寺院宫观除少数被特许免征税徭外,多数均有赋役负担,“输官税,供里役,一如民间”。

寺产经营方式

在寺院经济产生之初的南北朝时期,随着小农依附程度的逐步加深,带有农奴制色彩的部曲庄园经济是当时大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存在形式,因此寺院经济也采取了庄园制的经营方式。当时寺院地产多半由寺院自己经营,主持寺产经营的是以寺主为首的主持僧阶层,包括寺维那、典录、典坐、香火、门师等神职人员。下层普通僧众多系“逃役之流,仆隶之类” ,入寺后从事耕作、洒扫等各种劳役,而以耕作为主。此外寺院还拥有为数众多的佛图户和僧祇户。据北齐人刘昼估计,北齐一代寺院各种附户约在200万以上。

中唐以后,随着契约租佃关系的浸浸流布,寺院也改取租佃方式经营自己的地产。宋代盛行禅宗,僧尼的世俗化倾向极为明显。除了田产不多的部分寺院由本寺僧侣耕种外,占有大量田产的寺院多取出租方式经营。有些大寺还拥有自己的子寺,子寺向母寺提供劳役地租。明清时期,佛寺中的大住持、住持、首僧、堂主,道观中的提点、提举、住持以及名目众多的执事僧道属于僧道上层,他们掌管寺院宫观的财产,负责寺田出租和租课征收等重大事务。

中唐以前役使佛图户、僧祇户的“寺庄”和宋元以降取出租方式经营的“寺田”,都是当时地主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把由各类执事僧组成的上层僧侣归入地主阶级,寺院地产是具有封建质核的大土地所有制的一种表现形式。

寺产属性

寺院地产具有它的特殊性。我们必须看到,包裹在封建质核之外的,是一层集体所有制的外壳。这个外壳与其质核之间,既有扞格抵触的一面,又有相辅相成的一面。在多数情况下,寺院地产集体所有制的外壳维护强化了它内在的封建质核,从而使其成为传统社会中最为腐朽、最为顽固的一种大土地所有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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