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退税

更新时间:2021-07-17 17:02

累退税是按税率分类的一类税。指按累退税率计征的各种税。指税收负担具有累退性质的各种税。一般认为,不论纳税人收益或财产数额大小,负担能力高低,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结果负担能力高者,负担率低,而负担能力低者,负担率高,纳税人之间的负担能力差距越大,这种现象越明显,故对具有这种性质的税称之为累退税。

累退税率

累进税率的对称。是指随课税对象数额或相对比例的增大而逐级降低

税率的一种递减税率,即课税对象数额或相对比例越大,税率越低;课税对象数额或

相对比例越小,税率越高。累退税是指税额相对于纳税人净收入的比例而言,而不是指税额相对于课税对象的比例。如果不论纳税人收益和财产数额大小,负担能力高低,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结果负担能力高者,负担率低;而负担能力低者,负担率高,这实质上就是一种累退税。常见的例子是营业税消费税财产税。例如,营业税按营业额的多少,依一定比例计征。按照定义属于比例税。而纳税人营业额的数量越大,其取得的收入越多,负担能力越高,按照比例税率计算税额,纳税人负担率相对于其负担能力来说是递减的。因此,这种表面上和课税基数成比例的税,常常被认为是按照纳税人收入来说累退的税。

累退税率,亦称“累减税率”、“逆进税率”。指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大,而税率逐级降低的税率制度。这种税率的显著特点是,课税对象数量越大,税率越低;课税对象数量越小,税率越高。由于这种税率不符合税收合理负担、应能负担的原则,一般不被采用。但在某种特定条件下,为达到特定目的,作为一种过渡办法,也可能被使用。如政府要限制、禁止或不允许的小生产经营,收入额越小,越课以重税,即可采用这种形式的税率,以达到预定目的。我国在第二步利改税时,国家与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采用所得税加调节税定比减征的办法,实质上就是一种累退税率。假定某企业基期利润100万元,按55%的统一比例所得税率应纳所得税55万元,企业合理留利10万元,应核定该企业调节税税率为35%,但调节税可给以定比减征70%的照顾。也就是说以后年度的增量利润的调节税税率,可按10.5%的调率计征。这种利润分配制度,实际上是以100万元为划分级距的分界点,两级超额累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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