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策

更新时间:2024-06-21 19:05

行政决策是指行政主体为履行行政职能所做的行为设计和抉择过程,它是公共组织,特别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政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所作出的决定。公共组织针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或正在发生的问题作出决策,并转化成相关的公共项目,通过调动各种组织机构,调配各种社会资源,运用各种功能手段,达到问题的解决、政治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的目标。

构成体系

现代行政决策由行政决策中枢系统、行政决策咨询系统,行政决策信息系统和行政决策审批控制系统组成。

中枢系统

在现代行政决策的组织体制中,存在一个承担全面决策责任并行使最后决策权的核心集团,这种核心集团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行政决策中枢系统,又可称为行政中心,它由拥有行政决策权的领导机构及其人员组成。行政决策中心的任务主要是领导协调和控制整个决策过程,确认决策问题决策目标,然后最终抉择方案,即“断”。行政决策中枢系统是现代行政决策体制中的核心部分,居于核心地位。在整个行政决策过程中既是主要权力的行使者,又是主要责任的承担者。行政决策的正确与否和行政决策的中枢系统有着重要的关系。

咨询系统

它是一个为行政决策服务的辅助机构,主要由各专业科学研究机构和政策研究机构和政策研究机构及其人员组成,又可称为行政决策的“智能团”、“思想库”、“头脑公司”或“脑库”。它的特点是辅助性和独立性,功能和任务在于首先是发现问题并向决策者提出问题,使某个决策问题引起决策者的注意,将此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其次是拟定决策方案,再者是协助中枢系统对决策方案进行评估。

信息系统

行政信息系统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和加工处理各类行政信息,为决策中枢系统和咨询系统服务。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信息量大且变化快。而现代行政决策必须掌握较为全面、准确和及时。行政信息是行政决策的基础,行政信息系统的工作在整个行政决策过程中起着基础作用,属“神经系统”。

审批控制系统

由行政决策中枢系统之上或之外的有权机构组成,依法对行政决策的有效性进行审批控制的组织体系。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审批控制系统有: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运行机制

决策启动

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二章第一节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公文起草

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十九条:应做到第(一)至(七)项,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八)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九)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涉及征地拆迁、农民负担、国有企业改制、环境影响、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党政机关作出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十)严禁越权发文。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公平竞争审查

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公众参与

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二章第二节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集体讨论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五)合法性审查意见;(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签发审核

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公开发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决策执行和调整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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