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益法

更新时间:2024-03-09 02:26

附益法,即附益之法,是西汉汉武帝为解决诸侯国问题而推行的法律。其主要内容散见班固汉书》和范晔后汉书》的注解中。

内容注释

(1)《汉书·诸侯王表》曰:“设附益之法”。注引张晏曰:“律郑氏说,封诸侯过限曰附益。或曰阿媚王侯,有重法也。”颜师古:“附益者,盖取孔子云‘求也为之聚敛而附益之'之义也,皆背正法而厚于私家也。”

(2)《汉书·高五王传·燕灵王刘建传》曰:“自吴楚诛后,稍夺诸侯权,左官附益阿党之法设。”注引颜师古曰:“皆新制律令之条也。左官,解在《诸侯王表》。附益,言欲增益诸侯王也。”

(3)《后汉书·光武帝纪下》注引李贤:“武帝时有淮南、衡山之谋,作左官之律,设附益之法。”;“阿曲附益王侯者,将有重法。”

根据以上三条,我们可以大致概括出汉武帝颁布的附益法的大致内容:严禁官僚为诸侯王聚敛财富;严禁官僚与诸侯王勾结,为诸侯王谋取利益。总之,附益法的颁布是为了孤立诸侯王,使其在财政上无法聚敛,在政治上无法组成自己的小集团

历史背景

西汉初期,政治破败,经济萧条,汉高祖刘邦一方面为解决汉初政治、经济的困窘局面,为稳定边疆局势,大力铲除了异姓诸侯王,另一方面错误地认为秦朝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没有实行分封制,因而有分封了大量同姓诸侯王,这就加剧了封建经济的分散性,膨胀了诸侯势力,形成了西汉的王国问题,威胁了汉朝的中央集权。帝制时代,分封制(封建制)的最大弊端是诸侯王尾大不掉,不惜起兵祸乱天下。平日里诸侯王拥兵自重、不听王化也是一大问题。在地方上,诸侯王是封建统治秩序的破坏者,地方官员难以绳之以法。对中央朝廷,诸侯王也容易骄横跋扈结党营私

汉武帝即位以前,这已经引发了“七国之乱”。虽然是中央朝廷一方获胜,但是从吴王东帝削藩。战争打击了诸侯国的势力,更证明了分封制必然向统一的郡县制大一统法律,完成了这一进程。

推恩令:推恩令是主父偃向汉武帝提的建议,规定诸侯的子弟除了嫡长子继承爵位之外,其他的儿子可以由中央出名义,割诸侯的地盘封侯。中央朝廷几乎毫发无伤,地方诸侯则被七零八落。力分则弱,从此丧失向中央挑战的实力。

左官律左官淮南王谋反之后作出此规定,意在限制臣民擅自出仕诸侯,进而削弱诸侯的私人班子,剪除其羽翼。

阿党法:诸侯不能自行聘任官员,倒也不能让他们当光杆司令,中央要给他们派傅、相等官,名为辅助,实为监视。但是皇帝又怕傅相大臣与诸侯串通一气,共同糊弄皇帝,所以制定阿党法来管理这帮人。所谓阿党,是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报,则傅相有罪,重至弃市

附益法贿赂中央大臣,让他们在皇帝面前说几句好话,附益法就是针对这个情况制定的。朝廷大臣交结诸侯,帮助其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或者自己受贿,为附益,重者也至于弃市

出界罪:为了防止诸侯王互相沟通,重现吴楚七国之乱七国联盟之类的组织,规定诸侯王不经中央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封地,违者降为侯爵

酎金律:所谓酎金,是每年春节祭祖的时候,诸侯要献上贡金,助天子祭。此法本来是汉文帝所订,没有特别的含义。武帝时候,为了收回权力,本着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精神,于元鼎鸡蛋里挑骨头的法律,最多只能施行一次。

非正与乱妻妾位之律:汉代诸侯王仍然严格施行嫡长子继承制汉律却只允许嫡子迁刑。按说此项规定与推恩令是有逻辑矛盾的,有嫡的诸侯庶子需要推恩,无嫡的却一律为庶人,事太不均。但是中央政府巴不得诸侯王都断子绝孙,好名正言顺的把诸侯王封地地盘一一收回。

《史记·高五王传》记载,“自吴楚反后,诸侯独得食租税,夺之权。其后诸侯贫者或乘牛车也”,诸侯国的地位也从独立王国降为大致与郡相等,秦代的郡县制,只是改名叫做郡国而已。实质意义上,附益法等律令也防止了诸侯收揽宾客以增强自身实力,巩固并加强了中央集权

汉武帝时,国家实力相当雄厚,同时面对前朝问题,汉武帝决定加强中央集权,实行大一统,而附益法就是他为解决王国问题和推恩令一起推行的措施之一。附益法颁布后,诸侯王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中央集权大大加强,为汉武帝大一统局面的开创创造了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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